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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1-13

《Keyword 》法治國家?(1)

 了集遊法的問題之外,造成這次嚇人的警察國家效果的主因之一,是警察對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的擴張與濫用。

比如說,陳育青在圓山飯店遭遇的警察暴力,警察就是濫用了《行使法》的第六條〈身份查證〉跟第七條〈查證身份必要措施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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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(身分查證)
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:
  一、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
  二、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
  三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。
  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。
  五、滯留於應有停(居)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(居)留許可者。
  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,以防止犯罪,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。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。
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於營業時間為之,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。

第七條 (查證身分必要措施)
  警察依前條規定,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:
  一、攔停人、車、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。
  二、詢問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國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。
  三、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四、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、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,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。
  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,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;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,且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得逾三小時,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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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南方電子報報導的描述,警察大致是依照第六條第六項「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」向陳育青要求查證身份。這時「指定公共場所」是圓山飯店週邊,陳雲林的訪問可能被認定為「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」。

但是警察盤查陳育青似乎是因為他帶著錄影機,似乎懷疑他是未經官方認可的媒體記者,所以才查他的身份。如果這個猜測成立的話,那麼這個盤查動作就成 為新聞管制的一部分,而不是安全秩序的問題,或者說是假借安全理由而進行的新聞管制(不然警察就應該說明陳小姐構成了什麼安全顧慮,警方的合理懷疑何 在)。警察試圖搶下小姐的攝影機,也說明了一些事情。

光這一點,就已經超出了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的第一條(立法目的)「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,以保障人民權益,維持公共秩序,保護社會安全,特製定本 法」以外。篩選媒體記者,以確保江陳會的報導符合官方色彩,這可以算是人民權益、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範圍嗎?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,這個答案是很顯然的。 新聞管制根本不應該是現代民主國家的行為(caffen上一篇貼文已經點過了),更何況藉由警察職權行使法來進行。

而且,在人權受到保障的現代國家裡,除非是現行犯你可以直接逮捕之外,其他一般狀況,警察要對公民進行人身自由的限制,是需要一個嚴格的程序的。你 至少要有充足的法律理由,要讓受管制者明白他的法律處境,而且這個程序中,必須確保當事人的人權尊嚴跟權利。可是這些天裡在台北發生的這些警察越權事件, 這些警察幾乎只是在施展暴力,你請他說明所憑據的法條,好一點的會說「警察本來就可以」,平均水平是根本回答不出來,直接用暴力來強制你。

要取締違法集會都需要三次舉牌,被拖離現場的抗議者至少知道是為什麼,但是要把一個什麼事也沒做的國民捉到派出所裡,卻只需要人牆跟拳頭?就算警察 此時的行為用最牽強的方式可以用法條來詮釋,這種拒絕或無能作法律宣告的蠻幹手段,也絕對是違反人權的,因為他平白造成被強制者對國家暴力的恐懼。

Quote: 抗議警察暴力,反對集遊惡法!請支持野草莓運動!Comments Posted by: tucci | November 08, 2008 at 05:35 AM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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